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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內固定航線載客船舶乘客運送定型化契約審閱期間:本契約審閱期間為2日。
    東琉線交通客船聯營處由東信輪船股份有限公司.飛馬輪船股份有限公司.眾益股份有限公司.競強股份有限
    公司.觀光輪船股份有限公司五家輪船公司,聯合委由誠翔輪船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對外統一線上及線下票務
    銷售及處理(以下簡稱運送人)與船票上所列載之乘客同意遵守下列條款:
    交通部 105 年4月 19日交航字第(一) 1059800070 號公告修正發布
    第一條:(本契約適用對象及效力)
    本契約適用對象為經營國內固定航線航程之載客船舶運送人與乘客。
    運送人與乘客間有更利於乘客之特殊約定者,依其約定。未約定者,仍依本契約辦理。
    第二條:(船票應記載事項)
    船票應載明船舶所有人或運送人、船名、發航港名、目的港名、票價、票號、發航日期、預定
    發航時間(段)、合理運送時間及發售日期等事項,並視為運送契約之一部分。經航政機關指 定
    之固定航線,並應記載乘客之姓名。 運送人如允許乘客持用電子票證搭船者,應將前項船票應
    記載事項之相關資訊於網站、售票 處、搭船處等明顯處所揭露之。
    第三條:(退票還款手續)
    船票僅限票載當日當航次有效。乘客得於該航班表定開航時間發航前支付票面價額之百分之十
    退票手續費,向運送人或原售票業者憑票要求辦理退票還款手續。但乘客於發航前因死亡、疾
    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而退票者,免收手續費。 表定航班變更或取消時,乘客得於原預定發
    航日起三十日內要求辦理退票,運送人或原售票業 者應全額退費並不得收取任何手續費;或得
    於原預定發航日三十日內選擇更改搭乘航班。
    第四條:(運送之變更或停航)
    運送人應依船票所載或公告之發航日期、時間與航線,自發航港運送乘客至目的港,非有正當
    理由,不得任意變更。如有變更、增減班或停航時,應以顯著方式即時公告及利用有效方式通
    知乘客。 運送人違反前項規定時,乘客得解除契約,辦理退票,且運送人不得收取手續費。如
    有損害, 並得請求賠償。 乘客因運送人超過合理運送時間之運送遲到而致損害者,運送人應負
    賠償責任。但運送人能證 明其遲到係因天候變化、屬非可歸責於運送人之機件故障、航政機關
    命令約束或其他必要情況 者,除另有交易習慣者外,其賠償責任以乘客因遲到而增加支出之必
    要費用為限。
    第五條:(運送變更於運送人之處理)
    運送人於確定船舶無法依表定時間啟程、靠泊,致遲延三十分鐘以上,或變更航線、靠泊地點
    時,應即向乘客詳實說明原因及處理方式,並應視實際情形及斟酌乘客需要,適時提供下列協
    助: (ㄧ)必要之通訊。 (二)必要之飲食或膳宿。 (三)必要之禦寒或醫藥急救之物
    品。 (四)必要之轉運或其他交通工具。 運送人應合理照顧乘客權益,如受限於當地實際情
    況,無法提供前項協助時,應即時向乘客詳 實說明原因,並妥善處理。 因可歸責於運送人事由
    之突發性停航,除即時發布公告周知外,並應立即協調安排乘客改搭其 他船舶或交通工具。如
    致乘客無法抵達目的地或接續其他交通工具時,運送人應提供必要之飲 水、安排膳食住宿。
    第六條:(乘客因運送而受傷之責任)
    運送人對於乘客因運送所受之傷害應負賠償責任。但因乘客之過失或係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
    此限。
    第七條:(船艙無空調之退費處理)
    運送人營運之船舶於航程中應視室內、外溫差,適時調節船艙室溫,裝有冷氣船舶如未於航程
    中開啟空調或空調發生故障,其最低賠償金額為票面價額之百分之二十。
    第八條:(優待票使用對象)
    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享有票價優待:
    (一)未滿三歲之兒童,由其監護人陪同,該兒童享有免費優待。 (二)未滿十二歲之兒童享
    有半價優待。 (三)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享有半價優待。 (四)身心障礙者執身心障礙手冊或
    證明,應予半價優待;執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經需求評估結果認需有人陪伴者,其必要陪伴者
    以一人為限,得享有半價優待。
    (五)其他:(1)在船上運營中出生嬰兒終身乘船免費。
    (2)琉球之鄉民享有100元票價優惠,但年滿65歲以上五折優待.
    前項優待應於購票及搭船時,提供身分證明文件,並僅得擇一,不得享有二重(含)以上優待。
    第九條:(乘客隨身攜帶及託運行李之限制)
    乘客隨身攜帶行李以不超過2件為原則,合計不超過20公斤,每件長寬高不得超過80公分,超
    過上述限制者,應改以託運方式運送,運送人未提供行李託運服務時,得拒絕託交運送。 託運
    行李包裝不完整於運送過程中有損壞之虞者,運送人得要求包裝完整,乘客如不願配合, 運送
    人得拒絕載運該行李。 乘客攜帶動物登船,應置於寵物箱、小籠或小容器內,且包裝完固、無
    糞便、液體漏出之虞, 動物之頭、尾及四肢均不得露出,每位乘客以攜帶一件為限,尺寸不得
    超過長五十五公分、寬 四十五公分、高四十五公分。但執行任務之警犬、導盲犬、導聾犬、肢
    體輔助犬或專業訓練人 員陪同之導盲幼犬、導聾幼犬、肢體輔助幼犬,不在此限。 前三項內
    容,運送人應於網站、售票處、搭船處等明顯處所揭露之。
    第十條:(託運行李之損害賠償事宜)
    乘客託運行李之損害,運送人應負賠償之責。但因可歸責於乘客之故意或過失事由所致者,得
    減輕或免除之。 運送人對乘客行李應負之損害賠償金額,應依其應交付時目的地之價值計算。
    但乘客證明其受 有更大損害者,得就該損害請求賠償。 乘客行李損害之賠償額,有特別書面契
    約,且更有利於乘客者,依其契約;無特別契約者,依 前項之賠償標準。 乘客如於託運行李中
    放入錢幣、珠寶、銀器、可轉讓之有價證券、公債、貴重物品、樣品或商 業文件等物品者,應
    報值,其報值格式如附件-貴重物品託運報值單;未經報值之物品如於運 送途中遺失或毀損,
    運送人僅依第二項規定負賠償責任。但運送人有故意、重大過失,或接受 乘客以報值行李方式
    辦理託運者,不在此限。 運送途中如託運行李中之易碎、易腐等物品所致行李之全部或部分毀
    損,運送人應負賠償責 任。但運送人能證明其毀損,係因不可抗力、運送物之性質或乘客之過
    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第十一條:(載運物品之限制)
    為維護航行安全及乘客安寧,乘客不得攜帶或放置武器及危險物品於行李中,亦不得攜帶不適
    宜隨船運送之動物,違者運送人得拒絕其登船。但負有特殊任務必須攜帶武器之人員不在此限
    ,並應依規定由所屬機關出具證明文件,由攜帶人自動請求查驗。
    第十二條:(拒載條款)
    運送人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乘客無障礙搭乘客船。但縱採取適當措施,特定乘客仍有危害健
    康或航行安全之虞者,運送人得依相關法規規定限制其搭乘。
    第十三條:(運送人保險投保責任)
    運送人應為乘客投保傷害保險,每一乘客保險金額為新臺幣250萬元
    第十四條:(資訊及申訴管道之揭示)
    運送人應於明顯處所揭示下列資訊,並提供完整、透明化及有效之申訴管道:
    (一)合理運送時間: 30分鐘
    (二)聯合運送人公司名稱:

    東信輪船股份有限公司
    飛馬輪船股份有限公司
    眾益輪船股份有限公司
    競強輪船股份有限公司
    觀光輪船股份有限公司
    (三)票務線上線下銷售事務統一窗口,委由誠翔輪船股份有限公司執行
    (四)運送人公司負責人:黃枝福
    (五)客服(申訴)專線:088325806
    (六)運送人公司網址:www.tungliu.com.tw
    (七)電子郵件地址:t8325806@gmail.com
    (八)運送人公司地址:屏東縣東港鎮朝安里朝隆路1號碼頭
    (九)主管機關名稱及電話(含申訴電話):交通部航港局南部航務中心:072620563
    屏東縣海洋及漁業事務管理所:087329775
    第十五條:(爭議之處理)
    運送人與乘客雙方發生運送糾紛時,運送人應即主動與乘客協調處理,且乘客不得藉故遲延下
    船。
    第十六條:(未盡事宜之處理)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平等互惠與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第十七條:(爭訟之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屏東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第四十
    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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